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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9479威尼斯

2018-04-0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5〕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深化我省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高校科研组织管理形式  

(一)着力搭建校企产学研合作平台。建立教育、科技、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定期会商联动机制,加强高校科研创新相关政策、规划和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省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确定承担全省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职能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统筹指导和推进全省高校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组织和指导高校开展科研成果推广展示洽谈交易等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面向全省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研创新信息对接平台,系统收集整理全省高校的科研平台、基地、人才、团队、成果等创新资源,主动征集省内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创新需求信息,促进科研创新供需双方的有效交流与对接。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以多种形式成立技术成果转移服务机构,允许其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将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纳入省科技孵化器管理范围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所属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向市场和企业开放,完善有关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积极吸纳校外科研人员进入创新平台开展创新研究。  

(二)扩大和深化高校科研开放合作。鼓励和支持高校以项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进、平台基地建设为载体,深度参与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有效集聚国际创新资源。支持高校充分利用各类创新资源推进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完善访问学者制度,允许在不涉密的高校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中引进国(境)外优秀科研人员担任首席科学家;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粤与高校联合组建国际科技研发中心,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在粤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支持高校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选派骨干教师和优秀学生进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协同开展面向国际前沿的科研探索和技术攻关。  

(三)支持高校教师在岗离岗创业。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三年期限在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高校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双方应签订离岗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及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返纳,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离岗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到期后返回学校的,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学校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核发工资待遇,执行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政策。到期后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和个人双方按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解除人事关系后,其人事档案交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休学创业的学生免修课程的范围以及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将学校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二、激发高校科研创新活力  

(五)建立开放高效的科研创新机制。引入创新需求方和成果使用方参与高校科研项目的申报、遴选和验收等关键环节。对于已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签订创新成果远期约定购买合同,或者形成了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需求约定的高校科研项目,在同类项目遴选立项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政产学研深度结合融合的高校科研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和新型智库,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奖补中予以重点支持。  

(六)完善高校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高校科研团队在粤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5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由高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应从严把握,按规定报批。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高校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特别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式给予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两院院士、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千人计划(含青年千人计划)、国家杰青、国家优青、长江学者、省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万人计划(含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广东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大型企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  

(七)创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支持设立高校科研成果孵化基金。支持高校利用财政资金或自有资金,引入社会资金共同成立科研成果孵化基金,资助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并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成果中试及科技型企业孵化工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有效转化和产业化。  

规范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高校承担的各类省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开展实际需要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高校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用人需求及劳务费预算,公开公正地落实项目研究人员的聘用和劳务费发放。  

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高校承担的各类省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可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安排和使用间接费用。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法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间接经费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明确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高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按高校制订的管理办法统筹用于科研直接支出,或按一定比例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直接奖励项目组成员。  

三、创新高校科研评价考核机制  

(八)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对申请、实施、评审评估项目的高校和个人建立科研信用档案,作为审批其申请项目、承担评估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干扰项目评审评估的,应适当限制直至取消其承担科研项目或评估评审工作的资格。完善高校科研项目资助、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科研管理透明度,为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九)完善高校科研考核评价机制。加快建立高校自我评价与用户、市场、专家等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形成开放、透明的评价环境。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等科研业绩等效评价机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科研创新的同行影响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和效益。  

按照国家及广东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允许有评审权的高校在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自定具体评审标准,自主制定评审办法,在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评聘,评聘标准、办法和结果按程序报备。高校应根据科研人员的不同岗位类型,合理设置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与考核周期。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特点和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适当延长考核周期,为高校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开发等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定位和发展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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